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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法  懲戒處分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18條
記過,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,不得晉敘、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。一年內記 過三次者,依其現職之俸(薪)級降一級改敘;無級可降者,準用第十五 條第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