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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法  懲戒處分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15條
降級,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(薪)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;自改敘之日起, 二年內不得晉敘、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。

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,按每級差額,減其月俸(薪);其期間為二年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