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公務員懲戒法  懲戒處分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13條
剝奪退休(職、伍)金,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(職、伍)或其他離職給與;其已支領者,並應追回之。

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,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(職、伍)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;其已支領者,並應 追回之。

前二項所定退休(職、伍)金,應按最近一次退休(職、伍)或離職前任 職年資計算。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、軍人保險退伍給付、公務員自行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