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送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82條
公示送達,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,公告於法院網站者,自 公告之日起,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,自最後登載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 效力;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,經六十日發生效力。但對同一當事 人仍為公示送達者,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