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
送達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81條
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 示送達:
一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。
二、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。
三、於外國為送達,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