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
送達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7條
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。
不能依前項之規定為囑託送達者,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 發送,以為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