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送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1條
送達,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。但在他處會晤應受 送達人時,得於會晤處所行之。

對於法人、機關、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,應向其事務 所、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。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 之。

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,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