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送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65條
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,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。

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,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