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4條
訴訟委任之終止,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,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。

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,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,仍應為 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