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強制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6條
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,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 行政機關代為執行。

執行程序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 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。

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,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裁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