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強制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5條
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,經裁判確定後,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,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,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。

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;逾期不履行者,強 制執行。

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,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。

依本法成立之和解,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,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,均得為執行名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