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保全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8條
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,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,為保全強制執 行,得聲請假處分。

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,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,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。

前項處分,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。

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,得訊問當事人、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