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保全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6條
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,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,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。

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,前項賠償,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,應依債務人之聲明,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;債務人未聲明者 ,應告以得為聲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