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保全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4條
假扣押之聲請,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。

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。

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,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,為假扣押標 的所在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