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7-6條
因訴之變更、追加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 ,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;其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 者,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