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7-16條
聲請人、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 事件之裁定不服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。

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不得再為抗告。

抗告程序,除依前項規定外,準用第四編之規定。

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,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,得準用第五 編之規定,聲請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