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7-15條
行政法院所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,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 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。未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為之者,續予收容或延長收 容之裁定,視為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