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7-12條
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、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,應訊問受收容 人;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。

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,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 分之可能,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