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7-1條
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:

一、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,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、確認訴訟。

二、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、計 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、汽車牌照。

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,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。

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、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、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