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6-1條
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,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 列事由之一,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:

一、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