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5條
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得上訴或抗告於管 轄之高等行政法院。

前項上訴或抗告,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
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,不得上訴或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