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30條
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訴,因訴之變更,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者,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;追加之新訴或反訴,其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,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 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