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和解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27條
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,得為執行名義。

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,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得向原行政法院提 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。

前項情形,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