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管轄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-2條
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,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、受益人之住居所地 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

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,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行政法院管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