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退休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61條
工友退休金之給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發給退休金,並依左列規定計 算︰ 一、勞動基準法適用前之工作年資,其退職金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 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,發給一次退職金,每服務半年給與一 個基數,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,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 基數為限,未滿半年者,以半年計。

二、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,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左︰ (一) 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,以一年計。 (二)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強制退休之勞工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