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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0條
工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予以命令退休︰
一、年滿六十歲。但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
得由本院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,年齡不得少於五
十五歲。
二、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,致不能工作。
前項第一款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,依戶籍記載,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
,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;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
,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。
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者,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
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。
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,應由本院逕行辦理,並自退休生效
日起停支餉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