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勞動契約之終止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57條
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本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︰ 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本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
二、對於本院主管人員或其家屬、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其 家屬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
四、違反勞動契約,情節重大者。

五、故意損壞本院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本院機密,致本院受有損害者。

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。

七、年度內累積記二大過或專案一次記二大過,經報請機關首長核准者。

八、故意洩漏應保守之機密,情節嚴重,致機關信譽受重大損害者。

本院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