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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條
依第五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符合退休規定者依規定辦理退休,不
合退休規定者,發給資遣費,並依左列規定計算︰
一、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︰
(一) 繼續工作滿一年者,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(二)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
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二、勞動基準法適用前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
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,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,滿十五年後
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,未滿半年者,以半年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