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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勞動契約之終止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56條
依第五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符合退休規定者依規定辦理退休,不 合退休規定者,發給資遣費,並依左列規定計算︰ 一、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︰ (一) 繼續工作滿一年者,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 (二)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
二、勞動基準法適用前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 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,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,滿十五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,未滿半年者,以半年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