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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勞動契約之終止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55條
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︰ 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
工友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 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
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