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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勞動契約之終止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54條
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︰ 一、因精簡、編併或機關裁撤時。

二、業務緊縮。
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工友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
五、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