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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僱用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5條
新僱之工友,應先予試用三個月,期滿成績合格者,本院發給僱用通知書 ,予以正式僱用。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,得隨時予以停止試 用,並依勞基法第十一、十二、十六、十七條規定辦理。

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,因正當事由離職,持有證明文件者,得免予試 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