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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僱用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4條
新僱用之工友,應具備之條件如下︰ 一、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。

二、品性端正、無不良紀錄。

三、年滿十六歲以上。

四、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,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。

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,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,經考 驗合格。

第5條
新僱之工友,應先予試用三個月,期滿成績合格者,本院發給僱用通知書 ,予以正式僱用。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,得隨時予以停止試 用,並依勞基法第十一、十二、十六、十七條規定辦理。

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,因正當事由離職,持有證明文件者,得免予試 用。

第6條
新僱之工友應繳驗國民身份證、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,並填繳下列表件︰ 一、服務志願書一份。

二、履歷表二份。

三、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。

四、最近半年之二寸半身相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