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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僱用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4條
新僱用之工友,應具備之條件如下︰ 一、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。

二、品性端正、無不良紀錄。

三、年滿十六歲以上。

四、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,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。

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,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,經考 驗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