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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 ( 90 年 12 月 07 日)
第7條
本院職員平時勤惰,應由單位主管負責監督考核,並專置外出登記簿由單 位主管保管或指定之專人保管。辦公時間內,因公離開院區,應將事由、 時間、地點詳填於外出登記簿。

如有擅自外出院區或早退,單位主管應予查明通知人事處依規定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