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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 ( 90 年 12 月 07 日)
第5條
上班時間開始半小時後仍未簽到者為遲到,逾一小時仍未簽到者為曠職; 下班前半小時離開者為早退、一小時離開者為曠職。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 其他特殊情形,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