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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  ( 89 年 11 月 23 日)
第2條
本院院長、副院長及委員於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動支本經費:

一、院長、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。

二、委員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。但委員五人以上組團出國者,得 指派秘書一人隨行。

三、院長、副院長及委員邀請外國國會議長、副議長、議員至我國訪問者 。但委員邀請應六人以上連署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