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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0 年 10 月 16 日)
第3條
委員研究大樓第一至十一樓及地下一樓設貴賓室、會議室及會客室二十八 間;青島一館設會議室五間;青島二館設會議室三間,提供委員會議及接 待賓客之用。

委員使用前項場所,應事先登記,依先後順序使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