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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0 年 10 月 16 日)
第1條
立法院 (以下簡稱本院) 委員研究會館 (以下簡稱本會館) 之使用及管理 ,依本辦法之規定。

第2條
本會館包括委員研究大樓、青島一、二會館,設有二百二十五間委員研究 室,提供委員辦公之用。

第3條
委員研究大樓第一至十一樓及地下一樓設貴賓室、會議室及會客室二十八 間;青島一館設會議室五間;青島二館設會議室三間,提供委員會議及接 待賓客之用。

委員使用前項場所,應事先登記,依先後順序使用之。

第4條
委員研究大樓地下二樓及地下三樓設停車場,供委員座車停放使用,非委 員車輛不得進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