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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 其他事務 ( 90 年 10 月 16 日)
第17條
本會館各樓層走廊禁止堆放物品、資料或任意張貼開會通知及海報刊物, 違反者,由清潔人員立即加以清除。各樓層研究室、公共區域,公共設施 及接待室等場所,均由清潔人員負責環境清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