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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 其他事務 ( 90 年 10 月 16 日)
第17條
本會館各樓層走廊禁止堆放物品、資料或任意張貼開會通知及海報刊物, 違反者,由清潔人員立即加以清除。各樓層研究室、公共區域,公共設施 及接待室等場所,均由清潔人員負責環境清潔。

第18條
各樓層服務人員應負責分送信件、報紙、雜誌,開啟關閉貴賓室、會議室 及會客室,管制非本樓層之賓客任意進出委員研究室。

第19條
本會館除指定吸菸區外,其餘一律禁止吸菸。

第20條
本會館冷氣開放時間如下:

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 六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三十分 週休二日及例假日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
第21條
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