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  罰則 ( 97 年 07 月 02 日)
第24條
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,亦同。

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