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  罰則 ( 97 年 07 月 02 日)
第23條
違反第五條規定,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未遂犯罰之。

第24條
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,亦同。

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,亦同。

第25條
以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,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 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,以文書論。

第26條
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,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 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