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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0 日)
第9條
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,應將漁具妥為收藏,不得置入水中,並不 得採捕水產動植物。

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,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,必要時,得會同漁業主管 機關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