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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0 日)
第4條
中華民國領海內設備、設施、地形、水文之新增或變遷,致影響航行安全 者,航政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。

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,發現海上設備、設施、地形、水文之新增 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,船長應即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