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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管理辦法
( 91 年 01 月 30 日)
第15條
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,應將下列事項,由所屬國政府、駐 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,於抵達之十日前,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:
一、船名及國籍。
二、目前船位。
三、船速。
四、執行之公務。
五、目的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