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6 年 10 月 30 日)
第4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
一、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。

二、縣(市)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。

三、基金孳息。

四、人民或團體之捐助。

五、觀光博弈業特許費。

六、其他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