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 調解程序 ( 97 年 04 月 22 日)
第9條
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,以書面向申訴會 陳述意見,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人。

調解過程中,任一造當事人向申訴會提出之文書,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 他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