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 調解程序 ( 97 年 04 月 22 日)
第6條
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,並 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:
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及住、居所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 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、居所。

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及住、居所。

三、他造當事人之名稱。

四、請求調解之事項、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、爭議情形及證據。

五、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

六、年、月、日。

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,其附有外文資料者,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 中文譯本。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