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 總則 ( 97 年 04 月 22 日)
第4條
對於調解事件,應先為程序審查;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,再進行實體 審查。

前項程序審查,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 申請人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