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 總則 ( 97 年 04 月 22 日)
第2條
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,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 (以下簡稱申訴會) 申請;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,應向直轄市、 縣 (市) 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。

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,得向主管機關 所設申訴會申請。